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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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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則大有變遷。故此三權不若視爲個個權利義務之集合。而排去包括的權力之觀念。其權利之一部有債權性質者。以相對人之行爲或不行爲爲標的。其他之一部有物權性質者。在於使用收益或管理相對人之財產。又其他之一部有能權之性質者。依自己之行爲。得使發生特定法律上之效果。要之。親屬權自權利之標的觀之。不若使之分屬於此三種權(債權、物權、能權)。因其皆基於權利者之親屬身分。不過可使之統屬於前記之身分權而已。惟親權人對於其子之護養教育權。以及應此之懲戒權(民一〇八四條、一〇八五條)。確以相對人之身體爲權利之標的。謂之爲人身權。亦無不當。然今後所謂護養教育權、懲戒權。應以義務爲中心。卽爲使親權人得履行其義務。法律消極的不妨礙。或積極的容許其行爲所生之權利也。至於以子爲父母所有物之舊觀念。當無一顧之價值矣。

G.繼承權(Erbrecht, Jus Suecedendi) 繼承權者。繼承人繼承所繼人所有一切權利義務(Universitas jnris)之權利也。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所有之利益。謂之期待權(A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