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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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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鑒於他種階級。各有其身分法。亦遂組織團體。成爲商人階級。而商法法典亦漸相因而成。是商法之與民法對立。乃基因於歷史上商人之特殊階級也。我國自漢初弛商賈之律以後。四民同受治於一法。買賣錢債。並無民商之分。淸末雖有分訂民法法典及商法法典之議。民國以來。亦沿其說。而實則商人本無特殊階級。亦何可故爲歧視。

2.反對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曰。商法所定。重在進步。民法所定。多屬固定。此在昔日之陳迹。容或有之。不知凡法典應修改者。皆應取進步主義。立法者認爲應修改卽修改。與民商合一與否無關。例如英國民商合一。而公司法施行後。亦有數次之修改。而德國爲民商分立之國。乃商法之改變。遠不如英國。於此可見進步與否。並不在民商之合一與否。

3.反對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曰。商法具有國際性。民法則否。此亦狃於舊見之說。民商合一。對於商事法規應趨於大同與否。立法者儘可酌量規定。並不因合一而失立法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