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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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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總則編 (一)新民法總則參酌最新之蘇俄民法暹羅民法。首訂法例一章。與第二次草案不設法例者不同。與第一次草案所設法例之内容亦異。(二)新民法採男女平等原則。不認妻爲限制行爲能力人。與第二次草案同。與第一次草案相反。(三)新民法規定禁治產。附設監護人。而無準禁治產及保佐人照管人等名稱。與第一第二兩次草案均異。(四)新民法注重公益。對於法人。不問爲社團爲財團。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且公益社團及財團於登記以前須得主管官署之許可。是其登記非僅爲對抗第三人之要件。與第一第二兩次草案均異。(五)新民法總則。未設外國法人之規定。以其關係於吾國者。甚爲重要。本擬另訂專法。旋以總則編施行法急待制定。而關於外國法人之事項。又不可付之缺如。故卽於施行法中。訂入數條。以便暫用。與第一第二兩次草案均不相同。(六)新民法以契約爲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於債編中規定之。其總則中法律行爲一章。不復附設契約通則之規定。與第一第二兩次草案均異。(七)新民法對於法定代理及意定代理。僅於總則編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