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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妻之行爲能力限制之撤廢(民一三條)。
b.男女均得爲家長(民一一二四條)。
c.離婚條件之相同(例如夫婦均得以他方通姦爲離婚條件)(民一〇五二條)。
d.收養子女須得他方配偶之同意(民一〇七四條)。
e.男女平等繼承(民一一三八條)。
f.配偶互有繼承權(民一一四四條)。
B.親權及家長權之限制(父母子女間及家長家屬間之平等)。
a.父母對於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一〇八四條)一方面爲其權利。他方面則爲其義務。
b.父母濫用其權利時。得由最近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之(民一〇九〇條)。
c.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利益(民一一二六條)。
C.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之平等待遇(民一〇六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