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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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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僱用人及被僱用人間之平等。關於被僱用人。尤其關於工人之保護。民法擬讓於勞動法之規定。故規定較簡(民四八三條、四八七條、四八八條)。

E.承租人與出租人間及所有權人與佃權人間之平等。關於承租人及佃權之保護。民法規定不少(民四二五條、四五七條、四五九條、四六〇條、八四四條)。土地法更就自耕佃及屋荒救濟時之房屋承租人。爲特別保護。

F.著作人與出版人間之平等。關於著作人之保護。民法設有規定(民五一八條、五一九條至五二七條)。

G.債權人債務人間之平等。民法關於債務人之保護規定。亦不鮮其例。關於抵充債務之指定(民三二一條)及關於分期買賣請求支付全部價金之限制等規定。以及前述減輕責任之規定。皆屬之。

上述D款至G款之規定。一方固爲關於平等原則之適用。亦同時爲維持社會之公益。而他方則又爲契約自由之限制。蓋當事人之地位。有強弱不同。若非對於弱者加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