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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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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有別。本條所稱習慣。其成立要件有二。第一須有習慣之事實。卽就同一事項反覆爲同一行爲之謂也。第二須有爲法之意思(Opinio necessitatis)。卽一般以其習慣有法律效果而守之之謂也。事實之習慣。依日民第九二條之規定如有與法令中無關於公共秩序之規定相異之習慣。可認爲法律行爲之當事人有依該習慣之意思時。從其習慣。德商法對於事實之商習慣承認其有解釋當事人意思之效力。卽當事人之意思不明時。視爲當事人有承認現存商習慣之意思。法理謂法之原理。其探求方法第一應依據現行法規。並就社會的現象爲研究。求調和與秩序之原則。第二應訴於理性及道德的知覺。以求正義之基礎。所謂社會現象乃指一切社會現象。詳言之。卽爲社會之道德的、宗教的、政治的、經濟的組織。故應以倫理學、政治學、社會學、一般哲學、心理學、公法學、歷史學、經濟學、統計學、比較立法及比較法學等一切之社會科學爲基礎。而研究社會現象之全部。以發見應依據之法。所謂依據法典而超於法典之外者(Par le code civil,mais au delà du code civil)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