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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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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卽爲12345678910是也。

四 全體說明

本條規定法院解釋之標準。契約之解釋第一須尊重當事人之意思。如法院已盡審判上之能事。而當事人之意思仍不明時。則應以文字爲標準。盡從暹羅之立法例。但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以文字爲準。蓋基於票據之流通性。而有此確定之標準也。

第五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爲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爲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爲準。

一 參考條文

暹民二八。法民一一六二。

二 用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