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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借帖並不以加蓋圖章爲成立要件。故印未加蓋圖章。而有其他種種之證據足以證明該借帖之眞實者。自不能以假圖章卽行否認。
第四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爲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爲準。
一 關係條文
票據法 四。
二 參考條文
德民一三三、一五七。瑞債一八。法民一一五六至一一六四。暹民二七。
三 用語說明
表示一定之數量文字。通常用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或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至於表示一定數量之號碼。則有兩種。一爲固有號碼。卽爲〡〢〣〤〥〦〧〨〩〸。一爲傳來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