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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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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泣聲者。然固無此必要。

三 死亡(Tod, morrt)指自然之死亡而言。卽以呼吸斷絕心臟不復鼓動之時爲準。在今日人格大減等法外人Out law)。準死等之舊制已不行。權利能力惟有依死亡而終止。

四 全體說明

本條係規定人之權利能力之始期終期。外國立法有只定出生爲始期。而以因死亡終止。爲當然之事。認爲無須規定者。我民法則規定以死亡爲終期。蓋從瑞士、土耳其及暹羅之例也。出生與死亡之先後。與權利能力有莫大之關係。故出生死亡之事實。極爲重要。關於孿生子。自以其離母體之先後爲其出生之先後。至於同時遭共同之危難。其死亡之先後不易證明。法國民法第七二〇條第七二二條。分人之生命爲三時期。自出生以至十五歲爲第一時期。自十五歲至六十歲爲第二時期。自六十歲以後爲第三時期。同死亡人年齡屬於第一時期之時。年長者推定爲後於年幼者而死。反之屬於第二及第三兩期之時。年長者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