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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長由大總統簡任,次長以下各員由各部長按事之繁簡,酌定人數。
第三條
各部局長以下各員,均由各部總長分別荐任、委任。
第四條
各部部長管理事務如下:
陸軍部長
管理陸軍,經理軍事、教育、衛生、警察、司法並編制軍隊事務,監督所轄軍人、軍佐。
海軍部長
管理海軍一切軍政事務,監督所轄軍人、軍佐。
外交部長
管理外國交涉及關於外人事務,並在外僑民事,保護在外商業,監督外交官及領事。
司法部長
關於民事、刑事訴訟事件、戶籍、監獄,保護出獄人事務幷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務,監督法官。
財政部長
管理會計、庫帑、賦稅、公債、錢幣、銀行、官產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府縣與公共之會之財產。
內務部長
管理警察、衛生、宗教、禮俗、戶口、田土、水利、工程、若舉公益及行政事務,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