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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ROC1912-01-30臨時政府公報02.pd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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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所轄各官署及地方官。

教育部長

管理教育、學藝及厯[1]象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學校,統轄學士、教員。

實業部長

管理農、工、商、鑛[2]、漁、林、牧、獵及度量衡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

交通部長

管理道路、鐵路、航路、郵信、電報、航舶幷運輸造船事務,統轄船員。

第五條

次長輔佐部長整理部務,監督各局職員。

內務部咨行各部及通令所屬公文程式

爲咨行事案奉
大總統令開:現今臨時政府業已成立,所有行用公文亟應規定程式,以期劃一而立推行。茲據法制院呈擬公文程式五條,詳加查閱,尚屬可行,合就令行。貴總長希即分。則[3]令京內外一體遵照辦理,並發公文程式等,因奉此相應備文咨行京內各部及通令所屬,以後行用公文,其程式均應一體遵照辦理。此咨。

公文程式

第一條

凡自大總統以下各公署職員及人民,一切行用公文俱照以下程式辦理。


  1. 古同“歷”。
  2. 古同“礦”。
  3. 影印件不清,據意辨認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