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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SID-12304864 作邑自箴.pdf/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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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邑自箴卷第三

    處事

𦒿鎭判狀事巳了畢限十日繳連赴縣先取知委

告示應在縣公人并𦒿鎭等凢判狀帖引之𩔖有

朱印火急字者違限一日急字者違限兩日其餘

違五日並勘決仍出牓發放司前二急字印子置書案上印訖旋

押花字於其下

凢判索錢物狀量多寡寛與日限却湏逐限要還

及分數於狀上用印子文在後

告示冩狀鈔書鋪戸毎名召土着人三名保識自

來有行止不曽犯徒刑即不是吏人勒停配軍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