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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SID-12304864 作邑自箴.pd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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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老疾不任科決及有䕃贖之人與本縣典史不

是親戚勘㑹得實置薄井保人姓名籍定各用木

牌書狀式并約束事件掛門首狀式約束等在後仍給小

木印印於所冩狀鈔諸般文字年月前文曰某坊巷或郷村

居住冩狀鈔人某人官押如違縣司約束指揮斷訖毀劈木牌

印子更不得開張書鋪内有改業者仰賫木牌印

子赴官送納亦行毁棄他人不得冒名行使身死

者妻男限十日送納

應鎭𦒿莊宅牙人根括置籍各給手把暦遇有典

賣田産即時抄上立契月日錢數逐旬具典賣數

申縣乞催印契其暦半月一次赴縣過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