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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336-荀悅-申鑒-1-1.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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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棄市則極死矣斯則斬右趾之刑復之可也自古肉刑之除也斬

右趾者死也惟復肉刑是謂生死而息民

下令除肉刑張蒼等立律曰諸當完者完爲城旦春當黥者髠鉗爲城旦春當劓者笞三

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卽盜之

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笞五百三

百率多死至景帝更定箠令此言肉刑極死者復之則死者生而民生息矣此一首所謂

生刑而死者但加肉刑也

問德刑並用常典也或先或後時冝或先德後刑或

先刑後德隨時所宜刑教不行勢極也常典不行過伉耳教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