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445-魏徵-羣書治要-16-03.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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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所惡於下,毋以事上;所惡於前,毋以先後;所

惡於後,毋以從前;所惡於右,毋以交左;所惡於

左,毋以交於右。《》-{云}-:「樂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

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此之謂民之父母。

民之道無他,取於己而好人之所惡,惡人之所好,是謂拂

人之性,-{灾}-必逮夫身。拂,猶佹。逮,及也。

昬義

昬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

後世也。故君子重之。男女有别,而後夫婦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