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450-魏徵-羣書治要-16-08.djvu/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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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改乃白其母若猶不改當以奏聞并辭國

土與其守𠖥罹禍不若貧賤全身也此亦謂大

罪惡耳其微過細愆故當奄覆之嗟乎小子愼

脩乃身奉聖朝以忠貞事太妃以孝敬閨闈之

內奉令於太妃閫閾之外受敎於沛王無怠乃

心以慰余靈薨詔使大鴻臚持節典護喪事贈

𮚐甚厚評曰魏氏王公徒有國土之名而無社

稷之實又禁防擁隔同於囹圄位號靡定大小

歲易骨肉之恩乖棠棣之義廢爲法之弊一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