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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451-魏徵-羣書治要-16-09.djvu/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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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犯亡者髮過三寸輙重髠之此以刑生刑加

作一歲此以徒生徒也徒亡者積多繫獄猥蓄

議者曰囚不可不赦復從而赦之此爲刑不勝

罪法不勝姦民知法之不勝相聚而謀爲不䡄

月異而歲不同故自頃年以來姦惡凌暴所在

充斥漸以滋漫議者不深思此故曰肉刑於名

忤聽忤聽孰與盜賊不禁聖王之制肉刑遠有

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心懲其畏剝割之痛

而不爲也去其爲惡之具使夫姦民無用復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