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Sibu Congkan0451-魏徵-羣書治要-16-09.djvu/14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其志止姦絕本理之盡也亡者刖其足無所用

復亡盜者截其手無所用復盜淫者割其勢理

亦如之除惡塞源莫善於此今宜取死刑之限

重生刑之限輕及三犯逃亡淫盜悉以肉刑代

之其應四五歲刑者皆髠笞使各有差悉不復

居作然後刑不復生刑徒不復生徒而殘體爲

戮終身作誡民見其痛畏而不犯必數倍於今

豈與全其爲姦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窮地同

哉而猶曰肉刑不可用竊以爲不識務之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