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705-李翺-李文公集-2-1.djvu/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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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近則視聴聰明

   䟽改稅法

臣以為自建中元年初定兩稅至今四十年矣當

時絹一匹為錢四千米一斗為錢二百稅户之輸

十千者為絹二匹半而足矣今稅額如故而粟帛

日賤錢益加重絹一匹價不過八百米一斗不過

五十稅戸之輸十千者為絹十有二匹然後可况

又督其錢使之賤賣者耶假令官雜虚估以受之

尚猶為絹八匹乃僅可滿十千之数是為比建中

之初為稅加三倍矣雖明詔屡下哀恤元元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