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尚未校对
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
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
十令録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餘文武職任差
遣並以此比𩔖爲十二等上等有闕則於次等之
中擇才以𥙷之
一十二等之中舊無貟數者並乞以即今人數爲定
貟自今有闕則𥙷不可更増
一十二等之人德行學術政事勇略錢榖刑獄文辭
各隨才授任其提刑獄以上皆無罷滿之期知
州知縣縣令四年餘皆三年爲滿未滿之間稱職
有功則改官益禄賞賜奬諭仍居舊任必須上等
有闕然後選擇遷𥙷其不能稱職者則移易黜廢
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
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
十令録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餘文武職任差
遣並以此比𩔖爲十二等上等有闕則於次等之
中擇才以𥙷之
一十二等之中舊無貟數者並乞以即今人數爲定
貟自今有闕則𥙷不可更増
一十二等之人德行學術政事勇略錢榖刑獄文辭
各隨才授任其提刑獄以上皆無罷滿之期知
州知縣縣令四年餘皆三年爲滿未滿之間稱職
有功則改官益禄賞賜奬諭仍居舊任必須上等
有闕然後選擇遷𥙷其不能稱職者則移易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