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836-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16-09.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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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蓋以於人損傷旣不得首恐有别因餘罪而殺

傷人者有司執文并其餘罪亦不許首故特加申明

云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然殺傷之中

自有兩等輕重不同其處心積慮巧詐百端掩人不

備者則謂之謀直情徑行略無顧慮公然殺害者則

謂之故謀者尤重故者差輕今此人因犯他罪致殺

傷人他罪雖得首原殺傷不在首例(⿱艹石)從謀殺則太

(⿱艹石)從闘殺則太輕故酌中令從故殺傷法也其直

犯殺傷更無他罪者惟未傷則可首伹係巳傷皆不

可首也今許遵欲將謀之與殺分爲兩事按謀殺故

殺皆是殺人(⿱艹石)將謀之與殺分爲兩事則故之與殺

亦是兩事也且律稱得免所因之罪故刼囚略人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