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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837-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16-10.djvu/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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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理至輕遂毆夲人致死並是闘殺於情理皆無可

憫凡人因忿相爭迭相毆擊其意豈在於殺但一人

於辜限内死則彼一人須當償命况三人皆即時毆

殺當死無疑只是逐州避見失入罪名妄作情理可

憫或刑名疑慮奏裁刑部即引舊例一切貸命(⿱艹石)

循不改爲弊甚大所以然者從來律令勑式有該說

不盡之事有司無以處决引例行之今闘殺當死自

有正條而刑部不問可貸與否承例盡免死决配作

奏鈔施行是殺人者不死其闘殺律條更無所用也

於殺人者雖荷寛恩其被殺者何所告訴非所以禁

制凶𭧂保安良善也欲乞今後應諸州奏大辟罪人並

委大理寺依法定断如非情理可憫其刑名疑慮即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