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902-歐陽脩-歐陽文忠公文集-36-17.djvu/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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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之不仁一作者縁以誅求賦𭛠自有法也而政之不明

者重為煩費農者有㡬害者若兹欲寛吾民何可得

也既富而教豈無術乎體予兹懷望爾良吏自今在

官有能興水利闢田荒一作荒田課農桑增戸口凡有利

一有於字農而弗一作擾者有司具爲一作賞格當議旌

酬其或陂池不修田野不闢桑𬃷不植户口流亡慢

政隳官亦行降黜夫言而不信法㢮於寛朕久患之

方思革弊爾毋猶習舊態慢我新書此匪虛名必期

責實凡爲條約告爾既明賞吾不欺罰爾無悔

   頒貢舉條制𠡠元有詳定貢舉條制状在此𠡠前今移入奏議第七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