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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錢七萬四百五十九千粟米三千八百三十斛其
餘炭鐵用材木冗雜之物甚眾皆經監司選吏詳定
灼然可放者軾已具列聞於本府府當以奏奏且下三
司議者皆曰必不報雖報必無決然了絶之命軾以爲
不然徃年韓中丞詳定放欠以爲赦書所放必待其家
業蕩盡以至於干繫保人亦無孑遺可償者又當計赦
後月日以爲放數如此則所及甚少不稱天子一切寛
貸之意自今苟無所隱欺者一切除免不同其他以此
知今之所奏者皆可放無疑也伏惟明公獨斷而力行
之使此二百二十五家皆得歸安其藜糗養其老幼日
晏而起吏不至門以歌詠明公之徳亦使赦書不爲空
言而無信者干冒威重退增恐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