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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推而行之尚可擇其簡易為害不深者軾以為定簿
便當即用五等古法惟第四等五等分上中下昔之定
簿者為役役未至雖有不當民不爭也役至而後訴耳
故簿不可用今之定簿者為錢民知當户出錢也則不
容有大繆矣其名次細别或未盡其詳然至於等第蓋
已略得其實軾以為如是足矣但當先定役錢所須幾
何預為至少之數以賦其下五等〈下五等謂第四等上中下第五等上中也〉
〈此五等舊役至輕須令出錢至少乃可第五等下更不當出分文〉其餘委自令佐度三
等以上民力之所任者而分與之夫三等以上錢物之
數雖其親戚不能周知至於物力之厚薄則令佐之稍
有才者可以意度也借如某縣第一等凡若干户度其
力共可以出錢若干則悉召之庭以其數予之不户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