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065-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08.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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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産稅錢併紐科納絹帛外所有第五等丁絹撿凖建炎

 三年十一月三日徳音節文兩浙人戸歳出丁塩錢毎

 丁納錢二百二十七文並令納絹一丈綿一兩巳是太

 重自今第五等以下人戸一半依舊折納外餘一半折

 納見錢台州人戸身丁毎丁供塩稅錢一百四十一文

 足折納絹七尺自紹興三年首正将第五等人戸丁塩

 錢除一半折納絹三尺五寸外有一半折納見錢七十

 文足五分計减退本色絹數是致闕少絹帛支遣本州

 扵紹興四年相度貼支官錢揍納具申朝廷𫉬奉聖旨

 令台州樁𬋩見錢與人戸納到数目依市價賣發不得

 科敷搔擾本州自紹興四年以後却将第五等人戸合

 納一半丁錢七十文五分足紐納絹三尺五寸照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