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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066-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09.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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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用爭出投印致得當年經總制錢𠩄𭣣増羡遂

   有無狀小人獻此殘賊之計一時朝廷旣爲𠩄誤

   而其流毒至今未巳此本州經制之額𠩄以至於

   二萬四千六百五十一貫者蓋以紹興二十三年

   之數爲凖也總制之額𠩄以至於五萬五千六百

   七貫者蓋以紹興二十八年之數爲凖也然此其

   𠩄以爲凖者又非當年自然收到之實數皆是後

   來督責追補之虚額而一時朝廷决意施行官吏

   不敢爭執遂以至今逐年收趂不上常虧一二萬

   貫至於無額之額則立法以來只以遞年爲額爲

   錢不過五千三百一十二貫而巳隆興二年通判

   趙不敵者妄意希賞創立北溪稅場於數十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