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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066-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09.djvu/62
照用爭出投印致得當年經總制錢𠩄𭣣増羡遂
有無狀小人獻此殘賊之計一時朝廷旣爲𠩄誤
而其流毒至今未巳此本州經制之額𠩄以至於
二萬四千六百五十一貫者蓋以紹興二十三年
之數爲凖也總制之額𠩄以至於五萬五千六百
七貫者蓋以紹興二十八年之數爲凖也然此其
𠩄以爲凖者又非當年自然收到之實數皆是後
來督責追補之虚額而一時朝廷决意施行官吏
不敢爭執遂以至今逐年收趂不上常虧一二萬
貫至於無額之額則立法以來只以遞年爲額爲
錢不過五千三百一十二貫而巳隆興二年通判
趙不敵者妄意希賞創立北溪稅場於數十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