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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069-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12.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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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第二十七

 書時事出處

   與趙帥書子直

竊見使司行下委兩鄰附籍事官司嘗巳施行但此事𥘉

議只委鄕官勸諭人户自來附籍蓋不欲使吏與其間恐

有煩擾雖有不願請米者亦不之彊但欲請米者非巳附

籍不給即其人利害切巳附與不附皆須自任其責行之

旣乆人漸相信今忽有此指揮即自此之後生子得米之

人可以安坐不問而歸其責於鄰人鄰人不得米者顧乃

代之任責而又無罪賞以督其後又況一甲之内除懷孕

家外尚有四家今𨚫只取兩家爲隣(⿱艹石)在街市人家齊整

去處猶可責之两畔切鄰不容推託(⿱艹石)在鄉村人煙星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