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074-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17.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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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刑者官府學校之刑以待夫罪之輕者也曰金作贖刑

罪之極輕雖入於鞭朴之刑而情法猶有可議者也疑後世始

有贖五刑法非聖人意也此五句者從重及輕各有條理法之正也曰

𤯝災肆赦者𤯝謂過悞災謂不幸若人有如此而入於當

贖之刑則亦不罰其金而直赦之也此一條專爲輕刑設春秋肆大𤯝則過悞

之大入于典刑者亦肆之矣所以爲失刑也書又曰宥過無大明過之大入於典刑者特用流法以宥之耳

怙終賊刑者怙謂有恃終謂再犯若人有如此而入于當

宥之法則亦不宥以流而必刑之也此二句者或由重而

即輕或由䡖而入重猶今律之有名例又用法之𫞐衡𠩄

謂法外意也聖人立法制刑之本末此七言者大略盡之

矣雖其䡖重取舎陽舒隂慘之不同然欽㢤欽哉惟刑之

恤之意則未始不行乎其間也盖其輕重毫𨤲之間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