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077-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20.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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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祭子爲主

按喪禮凡喪父在父爲主則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也又曰

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喪注云各爲妻子之喪爲主也則

是凡妻之喪夫自爲主也今以子爲喪主似未安

 先遣柩歸而奉䰟帛終喪埋帛立主時在官所

此於古無𥘉旣不能盡從古制即且如此亦可然終不是

 奉祀者題其子

此亦未安且不須題奉祀之名亦得

 廟别三丗别設一位於其下

禮卒哭而祔於祖姑三年而後入廟今旣未葬則三虞卒

哭之制無所施不(⿱艹石)終喪立主而祔祔畢於家廟旁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