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150-樓鑰-攻媿集-30-23.djvu/6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理可憫即上朝廷若情法相當者止從刑部審覆行下

公以為既經奏聞非有司所得自専當依舊例擬㫁降

㫖處分尤見詳審欽恤之仁監司按發官吏不得送置

司州軍根勘紹興之良法也久而寖紊為弊亦多公申

嚴之使見有違戾者竝行改送勘院翻異當究問其詞

具申監司有詔物價騰踊以絹定罪者毎匹增為三貫

公乞以錢定罪者亦如之其明罰敕法助聖朝好生之

徳者未易悉數也使金之役權要為輔行公在朝累年

于人甚周而介然有守未嘗與之通至是惟議使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