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212-楊萬里-誠齋集-32-28.djvu/13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妻以遁盲者疑其僕之乱其妻而殺之也執而訴

之官其僕不勝考掠遂誣服詰其屍則曰投之水

矣邑上之州州以付公公再三審詰囚無異辞公

獨疑曰殺人而奪之妻者古有之矣殺妻而存其

人未之有也公以白郡守守曰寧有是哉就令有

之邑令不坐失入無之公不坐失出乎公曰二事

細故耳憲使雖嚴可以理解以非罪殺人某所不

敢也明日白之憲使果曰公治獄好為異公固争

曰其人未論决猶可以俟真盜也已論決而真盜

出則如之何未㡬其妻與為乱者自相訴於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