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568-吳寬-匏翁家藏集-12-12.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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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司鹽法宿𡚁頓革商人便之踰年再出廵山東適値飢歲或

建議犯徒罪以下者贖米宜加于舊公言今米價騰踴民方不

堪使乘急多取是益困之也當如舊便飢民奪富家粟吏擬以

強盗律公言荒政緩刑殺人者宜以減死論一時全活甚衆至

於吏或不軄則自布政使以下輙劾退之不少假借時太保王

公文掌都察院事以公得憲體移于御史凡出廵者皆當以公

爲法歲滿吏民奏畱一年  天子特從之及自閩臬調贑人

頗爲公不平而公至則方博詢民隱專以安輯爲事屬縣有長

河洞洞氓強悍不時出没刧掠屢招諭之而勢益熾公以爲是

不示之以威吾民終爲魚肉而巳偕守臣上疏言所以勦絶事

宜 朝廷用其䇿兵至則芻糧巳具士卒用命捷奏𫎇賜金織

文衣一襲寶鈔二千貫以旌其勞公有治才遇事裁決從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