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574-王陽明-陽明先生集要-12-06.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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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鼐續該本職將正德十一年正月起至本年十

二月終止造册差舍人屠賢各奏繳訖本年九月二


十六日抄奉提督軍門案驗准戸部咨備行本道照


奉 欽依事理將廣東官鹽暫許袁臨吉三府𤼵賣

自今爲始至正德十三年終止仍將先次未解并今


次抽稅過銀兩支用過數目緣繇造冊徑自奏繳及


造靑冊齎送該部并本院查考除遵奉外查得正德


十三年將終及上猶龍川兩處征勦事畢所據商稅


𭣣支應該造冊解繳備行該府查報去後今據前因


查得南贛地方兩次用兵中間商稅實爲軍餉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