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574-王陽明-陽明先生集要-12-06.djvu/3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接管卷内先爲處置鹽鐵以充軍餉事江西布政司

呈奉總制江西左都御史陳金批查得廣西嶺北二


道灘石險惡淮鹽不到商人往往私販廣鹽射利肥


巳先蒙總督衙門奏 准廣鹽許行南贛二府𤼵賣


仰令南雄照引追納米價𩔖解梧州軍門官商兩便


軍餉充足當時止是奏行南贛不曾開載袁臨吉三

府合無遵照 勑諭便宜處置暫將廣鹽許下三府


𤼵賣立廠盤掣以助軍餉隨該布政司等官劉果等


議稱委果干事有益于法無礙具呈詳允批行遵照


立廠抽稅等因續該戸部覆議内開廣東鹽課許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