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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682-汪琬-堯峰文鈔-8-3.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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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父母被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注以爲不告官者

又曰其即時殺死者勿論注以爲少遲即以擅殺論由此觀之凡

有祖父母父母之讎雖積至於久逺而後報皆得謂之遲皆可援

擅殺以斷者也顧獨不許潮兒之復母讎得毋太苛矣乎一命一

扺此刑部現行則例也人既殺潮兒之母而必欲潮兒母子殉兩

命以當之其失律意明矣今議者曰潮兒未嘗告官則口SKchar恐不

可信夫當潮兒具招之日有司曾不之詰及其申解之日御史曾

不之駁彼口SKchar之眞偽法司亦安從知之哉且吾非欲遂釋潮兒

之死也僅僅下御史再審而已萬一再審之後而其情可原其辠

可雪吾將援此擅殺之條以求爲 國家活一孝子則法司之所

全不更多邪議者曰潮兒既欲復讎何不即時殺之此大不然吾

嘗見被𥚽之家穉子寡女門户單弱者有矣其上或壓於𫝑力其

次或格於賄財苟有復讎之心不得不乘間伺便以圖之苟無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