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682-汪琬-堯峰文鈔-8-3.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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𨻶雖積至於久逺而推原律意皆得寛之爲遲又何間於數年内

外㢤律曰辠人本犯應死而擅殺者杖一百今以三春之狠戾敢

於殺其族母是亦應死無疑矣此時設有㫄觀者若張氏之親屬

能代潮兒誅之辠亦止於杖一百而已况爲潮兒者乎使果能復

其母讐而又不以減死論不可謂法之平也議者又曰柰經屢赦

何夫復讐不可以赦言也赦者 國家所以矜全有罪而非孝子

慈孫不忍其親者之所欲也今必以此辠潮兒不㡬與於行兇之

甚㢤故吾謂斷是獄者但當窮其口SKchar所從來不當問赦前與赦

後也吾又嘗求赦文觀之惟誤殺者赦他若謀殺故殺皆不赦吾

不知三春所犯爲合誤殺律乎抑合謀殺故殺律乎果當赦乎抑

不當赦乎皆非法司所得而懸斷也洵如吾說使得下御史再審

不過煩本部之題請與有司之追勘耳此其事易若反掌而所全

實多若憚題請追勘之勞而甘自處於失入爲法吏者夫亦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