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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至三十女自十五至二十皆婚姻以時者也〈譙周〉
〈云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先是則速後是則晚凡人嫁娶或以賢淑或以方類〉
〈豈但秊數而巳若必𢀩十秊乃爲夫婦是廢賢淑方類苟比秊數而巳禮何爲然哉則三十而娶二十而嫁說〉
〈嫁娶之限葢不得復過此耳〉大戴禮記曰男八歲而齔〈毁齒也〉十六然
後精通然後其施行女七歲而齔十四然後其化成〈盧辯〉
〈注云古者皆以二十三十爲婚姻之秊十四十六爲嫁娶之期〉此舉其端言之也墨子
書曰㫺聖王爲㳒曰丈夫秊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秊
十五毋敢不事人〈王肅云前賢有言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女子十五不敢不有其家〉此
舉其中言之也周官經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
名以上皆書秊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