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863-阮元-揅經室集-20-07.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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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故予以杖六十皆原其倉卒不吿擅殺之罪也若

旣逾時到官有司不爲昭雪或勢豪稽誅兇手詭脫

子孫含憤操戈乘𨻶刺殺則所仇者實爲應抵之人

其所復者亦有應得之罪但

國家明罰敕法𡨚無不伸律文雖載引此者稀縱有

一二藉口報仇者然國法已彰私仇卽冺假如其父

之𡨚旣伸其子卽無仇可復所殺非應抵之人則於

法無可寛之律擬以謀殺定入情實原爲罪所應得

至於律文相沿已久自當仍舊以俟法外之仁庶幾

情與律兩得其平矣卒如其議公之理刑允正類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