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889-張惠言-茗柯文補編外編-1-1.djvu/2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都㑹者何所鄕里市肆之不當其所者幾何行資四方

而不棄其鄕里者幾何人通游者何所利矣總其數而

乘除之必使所業與利相當而劑其有餘不足其農之

能盡地力者工之能立物利者商之能裕本計者所在

以吿吏發幣聘之建以爲師使長其曹輩而敎其不及

稽其怠惰者不任者斥之農聚於疆工聚於肆賈聚於

市田而不能播耰者不容於疆藝而不能飭材者不容

於肆貿遷而不能阜通者不容於市其無田而無資者

使相假貸而時其出入男年十六而不業業女年十三

而不治絲枲者罰其父母則民勸其業而利修其有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