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008-孔穎達-尚書正義-8-8.djvu/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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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曰不服不應罰者欲令贖罪而其人不服獄官重加簡核

無復疑似之狀本情非罪不可強遣出金如是者則正之於五

過雖事涉疑似有罪乃是過失過則可原故從赦免下文惟有

五刑五罰而無五過亦稱五者縁五罰爲過故謂之五過五者

之過皆可原也

傳五過至所在

正義曰釋詁云疵病也此五過之所病皆謂獄吏故出入人罪

應刑不刑應罰不罰致之五過而赦免之故指言五過之疵於

五刑五罰不赦其罪未有此病故不言五刑之疵五罰之疵應

刑而罰亦是其病於赦免言病則赦刑從罰亦是病可知損害

王道於政爲病故謂之病惟官謂甞同官位與吏舊同僚也或

詐反囚辭拒諱實情不承服也或内親用事囚有親戚在官吏

或望其意而曲筆也或行貨於吏吏受財枉法也或囚與吏舊

相往來此五事皆是病之所在五事皆是枉法但枉法多是爲

貨故於貨言枉餘皆枉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