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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罪告身同階者悉合追毁
若有餘罪及更犯者聴以歴任之官當〈歴任謂降所不至者〉
䟽議曰若有餘罪者謂二官當罪之外仍有
餘徒或當罪雖盡而更犯法未經科斷者聴
以歴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當之
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職犯罪以流内官當及贖
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䟽議曰假有勲官任流外職者犯徒以上罪
以勲官當之或犯徒用官不盡者而贖一年
當罪告身同階者悉合追毁
若有餘罪及更犯者聴以歴任之官當〈歴任謂降所不至者〉
䟽議曰若有餘罪者謂二官當罪之外仍有
餘徒或當罪雖盡而更犯法未經科斷者聴
以歴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當之
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職犯罪以流内官當及贖
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䟽議曰假有勲官任流外職者犯徒以上罪
以勲官當之或犯徒用官不盡者而贖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