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2.djvu/3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當罪告身同階者悉合追毁

若有餘罪及更犯者聴以歴任之官當歴任謂降所不至者

 䟽議曰若有餘罪者謂二官當罪之外仍有

 餘徒或當罪雖盡而更犯法未經科斷者聴

 以歴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當之

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職犯罪以流内官當及贖

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䟽議曰假有勲官任流外職者犯徒以上罪

 以勲官當之或犯徒用官不盡者而贖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