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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2.djvu/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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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議曰籍謂三年一造申送尚書省流人若

 到配所三年必經造籍故云雖經附籍三年

 内聴還既稱願還即不願還者聴住

即造畜蠱毒家口不在聴還之例下條凖此

 䟽議曰依本條造畜蠱毒并同居家口雖會

 赦猶流况此已至配所故云不在聴還之例

 注下條凖此

 䟽議曰謂下條云流人逃者身死所隨家口

 仍凖上法聴還上有下條凖此之語下有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