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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2.djvu/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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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法之文家口合還及不合還一準上條之義

諸流配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

謂從上道日總計行程有違者

 䟽議曰行程依令馬日七十里驢及步人五

 十里車三十里其水程江河餘水沿泝程各

 不同但車馬及步人同行遲速不等者並從

 遲者為限

 注謂從上道日緫計行程有違者

 䟽議曰假有配流二千里準步程合四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