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8-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3.djvu/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决杖一百六十仍各於配所役三年通前犯

 流應役一年緫役四年若前犯常流後犯加

 役流者亦止緫役四年

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凖此

 䟽議曰已至配流之處而更犯流者亦準上

 解留住法决杖配役其前犯處近後犯處逺

 即於前配所科决不復更配逺流

即累流徒應役者不得過四年若更犯流徒罪

者準加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