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8-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3.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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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議曰有犯徒役未滿更犯流役流役未滿

 更犯徒或徒流役内復犯徒流應役身者並

 不得過四年假有元犯加役流後又犯加役

 流前後累徒雖多役以四年為限若役未訖

 更犯流徒罪者準加杖例犯罪雖多累決杖

 笞者亦不得過二百

 問曰有人重犯流罪依留住法決杖於配所

 役三年未知此三年之役家無兼丁合準無

 兼丁例決杖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