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8-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3.djvu/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荅曰流人雖無兼丁而無加杖之例三年之

 役本替流罪雖無兼丁不合加杖唯有元犯

 之流至配所應役者家無兼丁得準徒加杖

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數决之累決笞杖者不得

過二百其應加杖者亦如之

 䟽議曰累流徒應役四年限内復犯杖笞者

 亦依所犯杖笞數决或𥘉犯杖一百中間又

 犯杖九十後又犯笞五十前後雖有二百四

 十决之不得過二百其犯徒應加杖者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