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䟽議曰不和為略前已解訖和誘者謂彼此
和同共相誘引或使為良或使為賤限外蔽
匿俱入此條輕重之制自從本法若和同相
賣者謂兩相和同共知違法
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若嫁賣之即知情取買
䟽議曰上文皆據良人此論部曲客女奴婢
等略和誘義並與上同或得而自留或轉將
嫁賣或乞人亦同其知情娶買者謂從略和
誘以下不問良賤共知本情或娶或買限外
䟽議曰不和為略前已解訖和誘者謂彼此
和同共相誘引或使為良或使為賤限外蔽
匿俱入此條輕重之制自從本法若和同相
賣者謂兩相和同共知違法
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若嫁賣之即知情取買
䟽議曰上文皆據良人此論部曲客女奴婢
等略和誘義並與上同或得而自留或轉將
嫁賣或乞人亦同其知情娶買者謂從略和
誘以下不問良賤共知本情或娶或買限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