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8-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3.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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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議曰謂犯罪之人聞有代首為首及得相

 容隱者告言於法雖復合原追身不赴不得

 免罪謂止坐不赴者身首告之人及餘應縁

 坐者仍依首法

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

至死者聽減一等自首𧷢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

 䟽議曰自首不實謂强盗得𧷢首云竊盗𧷢

 雖首盡仍以强盗不得財科罪之類及不盡

 者謂枉法取財十五疋雖首十四疋餘一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