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8-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3.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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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

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若通判官

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上之官

 䟽議曰同職者謂連署之官公坐謂無私曲

 假如大理寺斷事有違即大卿是長官少卿

 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為

 四等各以所由為首者若主典檢請有失即

 主典為首丞為第二從少卿二正為第三從

 太卿為第四從即主簿録事亦為第四從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