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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
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若通判官〉
〈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上之官〉
䟽議曰同職者謂連署之官公坐謂無私曲
假如大理寺斷事有違即大卿是長官少卿
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為
四等各以所由為首者若主典檢請有失即
主典為首丞為第二從少卿二正為第三從
太卿為第四從即主簿録事亦為第四從若
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
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若通判官〉
〈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上之官〉
䟽議曰同職者謂連署之官公坐謂無私曲
假如大理寺斷事有違即大卿是長官少卿
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為
四等各以所由為首者若主典檢請有失即
主典為首丞為第二從少卿二正為第三從
太卿為第四從即主簿録事亦為第四從若